原告蓝沙公司、数龙公司认为被告经营的剧本杀馆使用的剧本杀道具的地图、道具形象、卡牌与原告《Legend of MIR II》游戏中的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就《Legend of MIR II》游戏中的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遂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代理人从原告权利作品包含大量共有领域元素、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权利商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方面积极应诉答辩,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代理人的观点,象征性的判决1万元侵权赔偿,该结果符合委托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