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辉知队代理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提起双堆藐藐家具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诉讼,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赔偿万余元……
法院查明与法院观点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注册1766171号的商标,2013年1月21日注册10194636号“经典皖宝”、10194609号“金典皖宝”文字商标,商标注册期限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商标注册人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原告为商标权人。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似,被告所举图片及录音资料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作为专门销售家具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生产。被诉床垫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书及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用于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11床。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濉溪县双堆藐藐家具家电门市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的1766171号的商标、10194636号“经典皖宝”、10194609号“金典皖宝”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濉溪县双堆藐藐家具家电门市部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驳回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